汽车交强险(这些基本汽车保险知识你都要会)

2024-01-28 04:33:01

这些基本汽车保险知识你都要会

1. 交强险

交强险是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但很多人觉得交强险只是一项固定“收费”,其实交强险也是有赔付功能的。

其中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2.第三者责任险

全称: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意外事故中,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最高赔偿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通常选择50万、100万、200万三种,免得撞上豪车赔不起。

3.车上成员险

车上乘员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即车上座位险,是即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乘客部分,指的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一般来说通常按座位数购买,但是如果经常不满载,也可以只买常用人数。

4.车辆损失险

简称“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哪怕是飞车上树了,只要是正常驾驶,也能赔偿。

5.不计免赔险

不计免赔险的全称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一种商业险(车损险或三责险)的附加险。一般来说,投保了此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在购买车险时,车主应给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分别投保不计免赔险,使自身理赔权益达到最大化。

以上五种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汽车全险,当然还有一些特殊险种,比如涉水线、划痕险、自燃险、盗抢险等等,看名字也能知道这些险种的具体作用。

车辆交强险需要到保险公司去交,其费用需要根据车辆的类型、用途以及出险次数来确定,交强险缴纳具体如下:

1、车主本人自己携带相关的证件到具备经营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投保。需要注意的时候各位车友应该携带新车的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还有就是保险公司要求携带的证件;

2、在投保公司的核实之后如实的填写投保单;

3、投保公司的经办人员验车、验证,确保投保车辆的保险内容跟实际车辆信息,以及行车证相符;

4、保险人根据投保单上面的内容,通过保险公司,以及公安交通信息平台来查询投保车辆所发生额交通事故,以及车辆违法信息,以此来确定车主所投保车辆保费下浮和上浮的幅度;

5、保险人将自己核实过的保单信息录入微机;

6、投保人一次性的将保险费用缴纳清楚;

7、保险人打印保险发票、费率浮动告知书和强制保险单、保险标志后将其返还给客服。

8、投保人对保单上面的内容审核之后,就可以将保险标志粘帖在汽车的前挡风玻璃规定处,对于没有挡风玻璃的汽车,可以将这个保险标志随身携带在身上,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的日期将保单进行归档,并且对客服进行定期回访。

购买交强险需要以下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

1、行驶证(原件、复印件、照片,三选一即可);

2、保险投保人如果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均要正反面,二选一即可);

3、保险投保人如果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照片,二选一即可)。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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